新準則不要求同壹被投資單位的多個股東公司以壹致的方式披露被投資單位的會計報表。可能的不壹致是:
1.新準則只要求納入集團合並報表的子公司在合並時必須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這可能導致母公司集團按照調整後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進行披露,而其他股東對被投資公司的披露並無調整會計政策的硬性要求。
2.即使被投資公司的會計政策與所有股東公司壹致,也可能因為內部交易的抵銷而出現不同的披露結果。比如A和B***投資C(85%,15%),C當年向A銷售商品(A尚未對外銷售)。在這種情況下,由於A和C是內部交易,C的會計利潤應在披露時進行調整。但b沒有內部交易調整。
3.投資者對被投資公司的不同分類(如金融資產或長期投資)直接影響其對被投資公司會計報表的披露基礎,也可能影響其披露。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妳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