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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如何處理會計上的外幣交易,歷史上有過“壹筆交易觀”和“二筆交易觀”。

下面我們舉壹個簡單的例子,進壹步比較兩者的核算原理。

20×2年165438+10月11,美國某出口商賒銷壹批貨物給法國某企業,入賬181500法國法郎,當日匯率為5.50法國法郎/美元1。65438+2月31即期匯率為5.40法郎/1美元,結算日為20×3 065438+10月11,結算日匯率為5.6法郎/1美元。雙方同意以法國企業的記賬本位幣法國法郎結算貨款,出口商選擇的記賬本位幣為美元。所以對於美國出口商來說,交易是外幣交易,而對於法國企業來說,是本幣交易。我們來看看兩種交易觀點下美國出口商的會計程序。

從我們以往的會計程序中可以看出,從交易的角度來看,在銷售成立時並未確定以記賬本位幣(記賬本位幣)計量的銷售收入或采購成本,這不符合公認的確認收入實現的會計原則,也不符合國內購銷交易的會計實務。同時,將匯率變動的影響反映為銷售收入和采購成本的調整,而不是反映為外幣交易的匯率變動風險,也是不恰當的,這也是被兩種交易觀點所取代的主要原因。

從上述會計分錄中還可以發現,在按照“兩筆交易觀點”進行會計處理的情況下,由於延遲付款,在會計期末對非記賬本位幣項目的記賬本位幣等值進行了調整,導致未實現匯兌損益。在這種情況下,與期間內結算的外幣交易實現的匯兌損益不加區分地確認為當期匯兌損益,即采用當期確認法。但是,關於未實現匯兌損益是否應該在當期確認,還有壹個爭議,就是遞延法。

由於兩種交易觀點處理簡單,能夠反映企業的匯率波動風險,因此兩種交易觀點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