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的會計處理方法
轉租的會計處理應分不同情況:1。就原出租人而言,原承租人將租賃資產轉讓給第三方的,原出租人與原承租人之間的租賃仍然有效,轉租對原出租人的會計核算沒有影響,其原有會計處理不變;2.就新承租人而言,新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原租賃物無直接聯系,應根據與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的租賃物約定的條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3.就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而言,轉租的會計處理比其他兩方更復雜。原承租人應如何分類處理轉租業務,取決於原租約和新租約的條件。《民法典》第716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