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分利常見會計稅務問題問答
1) 外資企業本年度預計向境外投資者分配利潤,請告訴我可分配利潤的計算方法?是否需要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等三金? 根據公司法和外資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當年取得的稅前利潤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處理: ①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稅務上的虧損,但不得超過法定虧損彌補期限(5年) ②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彌補賬面虧損數 ④提取法定公積金或儲備基金(10%),累計達到註冊資本50%以後可不用再提取 ⑤向股東分配利潤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繳納合資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需要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外資企業(即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壹並分配。 《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中國執行2005年修訂後《公司法》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壹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因為沒有明確的用途就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企業發展基金的比例也會定的很低很低,外資企業則不需要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實務上,簡單地說,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規定計提法定公積金或儲備基金(10%),那麽經審計的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賬面余額就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利潤數額。正規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時,企業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等均會調整計算正確無誤的。需要強調的是提取了儲備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積金。 2)請告訴我根據2012年7月末所有者權益的狀況,我公司能分配給境外投資者的利潤是多少? 外資企業分配利潤,壹般要等到取得利潤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之後才可以進行。因為在匯算清繳之前,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無法確定,可分配利潤的金額也就無法確定。 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結束,所以2012年7月可確認的可分配利潤金額應當為2011年12月31日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經過稅務機關匯算清繳調整確認後的累計未分配利潤金額。壹般情況下在2012年7月以後做出利潤分配時,做出利潤分配當月末的?未分配利潤?科目余額要大於本次分配利潤的數額。 3)本次分配的是歸屬於2007年以前的利潤,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境外投資者為法人時,是不是可以免除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境外投資者為個人時,是否可以免個人所得稅? 正如您所問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境外法人投資者,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境外個人投資者的,暫免個人所得稅。 4)本次分配的是歸屬於2008年以後年度的利潤,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境外投資者為法人時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境外個人投資者是否仍舊免交個人所得稅? 正如您所說的, 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境外法人投資者的,外資企業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0%,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國、地區有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則優惠為10%;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如果是香港地區的居民公司占該外資企業股份超過25%,則預提所得稅稅率可以從10%優惠為股息總額的 5%。境外個人投資者仍舊暫免個人所得稅。 5)外資企業分配利潤的流程怎樣? 外資企業分配利潤的流程如下: ①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如投資者為單壹股東則稱為?股東決定?); 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③請本地會計師事務所就分利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很多外資企業是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做年報審計,因為該專項審計報告主要給銀行用,所以壹般請中國本土的做外資企業比較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此專項審計報告比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價格要低許多,例如汪本良註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就是壹家做日資、歐美、韓資業務比較多的本土會計師事務所,如果是分上年度的利潤則不需要做專項審計報告也可; ④憑專項審計報告到銀行辦理利潤匯出手續,有外匯可以用自有外匯,也可以用人民幣購匯。 附錄參考法規摘錄 ? 原《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壹)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原《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以及中日稅收協定第十條規定,對境外母公司從中國境內機構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 為解決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銜接,2008年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該通知的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 )第二條規定,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外資企業可以不用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法規依據:《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壹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壹並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經批準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及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後,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盈余公積金不得列支相關支出。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者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原屬於公益金使用範圍的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並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