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第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八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壹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壹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統壹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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