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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會計的破產清算會計與企業財務會計的區別

壹、起點和終點的不同企業會計在企業經過工商註冊成立後,會計開始建賬,建立新賬時各個科目的起點均為零。會計要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立會計科目;核算生產成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核算利潤;進行利潤分配等。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最終達到資本積累的目的。

而破產清算會計是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並成立破產清算審計組後開始工作。破產清算會計建賬的起點是以企業破產前專項審計報告為基準數,應當在清算開始日另立新賬。會計應接受清算組的指導,協助清算組對企業的各種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登記,編造清冊; 同時,對各項資產損失、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定查實。破產清算會計要根據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進行會計處理。破產企業經過破產清算後,賬務各個科目最終歸為零。破產清算的過程也就是如何將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和資產歸為零的過程。會計賬務將記錄這壹全過程。破產案件終結後,經過工商註銷,標誌著破產企業的消亡。

二、會計原則不同企業財務會計的原則之壹是持續經營的原則。會計記帳要有連續性,不得因為企業會計人員的更換而中斷。企業在發展、在持續經營,會計就要連續的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而破產清算會計的原則之壹是壹次性原則。從清算之日開始,到清算終結,破產企業經過清算後賬務各個科目最終歸為零,企業消亡,會計工作終止。

三、設置會計科目不同在設置會計科目方面,破產清算會計與企業會計是有區別的,企業會計要嚴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而企業破產進入清算階段後,會計要根據“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進行會計處理,在設置會計科目和結轉期初余額時有些科目需要合並。如:

(壹) 資產類:

(1)“銀行存款”在結轉期初余額時將原企業科目中“銀行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存款” 等明細科目的余額合並轉入新設置的“銀行存款”科目。

(2)將“材料采購”、“原材料”、“包裝物”、“材料成本差異”、“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新設置的“材料”科目。

(3)將“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科目的余額合並轉入新設置的“投資”科目。

(4)將“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減去“累積折舊”科目余額後的差額(即固定資產凈值)轉入新設置的“固定資產”科目等等。

(二) 負債類:

將“短期借款” 、“長期借款”科目余額合並轉入新設置的“借款”科目。

其他各科目可根據清算需要決定是否合並。

(三) 損益類:

(1)將原企業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及“壞賬準備”、“預提費用”、“待處理財產損益”等科目的余額合並轉入新設置的“清算損益”科目。

(2)要根據債權人大會及人民法院核準的清算費用支出計劃設置“清算費用” 明細科目,核算被清算企業在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3)設置“土地轉讓收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支付的職工安置費等。

清算組可根據被清算企業的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四、帳務處理不同在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財產、發生零星的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要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壹)處置破產財產的賬務處理:

(1)收回應收款債權,按實際收回的金額或預計可變現金額(即收回以物抵債資產)借記“銀行存款”、“產成品”等科目;按應收金額和實收金額或預計可變現金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應收金額,貸記“應收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對於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債務追索調賬報告》,按核銷的金額,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收款”等科目。

(2)變賣材料、產成品等存貨,按實際變賣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價值和變賣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材料”、“產成品” 等科目。

(3)清算期間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實際收入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清算損益”科目;發生的稅金支出,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

(4)拍賣(或變賣)機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以及在建工程,按實際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價值和拍賣(變賣)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清算損益”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等科目。轉讓相關資產應繳納的有關稅費等,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

(5)轉讓商標權、專利權、對外投資等比照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破產費用的賬務處理:

支付的破產清算費用,如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破產財產管理、拍賣和分配所需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用;清算期間企業設施和設備維護費用;審計、評估費用;為債權人***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會務費、破產企業催收債務差旅費及其他費用),應於支付有關費用時,按照實際發生額,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除此之外,支付破產清算費用,應嚴格執行債權人大會及人民法院核準的清算費用支出計劃,不得超支。

(三)轉讓土地使用權、支付職工有關費用、支付離退休職工有關費用和職工安置費,應分別情況進行賬務處理(在此不作詳細論述)

(四)清償債務的賬務處理:

破產財產收入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按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等,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費用,應直接進入清算費用,不通過“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 科目核算。

(2)交納所欠的稅費,按實際繳納的金額,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 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

(3)清償其他破產債務,按人民法院裁定及實際清償各種債務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借款”、“應付票據”等有關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 等科目。

(五)結轉清算損益

清算終結時,應將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損益:

(1)將“清算費用” 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清算損益” 科目,貸記“清算費用” 科目。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凈收益轉入清算損益,借記“土地轉讓收益” 科目,貸記“清算損益” 科目。

(3)將需要核銷的各項資產、不能抵扣的期初進項稅額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清算損益” 科目,,貸記“材料”、“產成品”、“無形資產”、“投資”、“應交稅金”等科目。

(4)依據人民法院裁定將應予註銷的不再清償的債務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借款”等科目,貸記“清算損益” 科目。

(5)如實際清算收入小於清算費用,應立即終止清算程序,未清償的破產債務不再清償,有關清算費用、清算損益的結轉按上述規定處理。

清算終結時,財務賬有關科目的余額及清算損益的余額全部為零。

五、會計報表不同企業會計報表分為月報表、季度報表、年度報表。會計每月要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每季度、每年要編制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壹年壹度,周而復始。

破產清算會計報表分為“清算資產負債表” 、“債務清償表”和“清算損益表”等。

(1)清算開始時,將審計報告確認的有關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後,應當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

(2)清算期間,應當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財政機關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財產表”、“清算損益表”。

(3)清算終結時,應當編制“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

綜上所述,破產企業在進入破產清算階段後,會計的原則、起點和終點、會計科目的設置、賬務的處理和會計報表等都發生了改變,只有分清破產清算會計與企業財務會計的不同之處,才能在破產清算期間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核算和監督的職能,完成破產清算會計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