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與管理當局的溝通,是指註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詢問、通報或討論與會計報表審計有關的事項。
第三條除對會計報表執行情況的審計外,註冊會計師的其他審計業務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章壹般原則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遵守職業道德原則的前提下,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進行必要的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以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合理運用職業判斷,確定與管理當局溝通的內容和方式,並考慮溝通事項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時與管理當局的適當層級進行溝通。
第六條除獨立審計準則、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有特殊要求外,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制定專門的審計程序,以確定應與管理層溝通的事項。
第七條註冊會計師可以與管理層進行口頭或書面溝通。對於重要事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註冊會計師應在溝通函中註明僅供管理權限內部使用,因被審計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後果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通常應當檢查管理當局就上期與管理當局溝通的事項所采取的措施,以確定是否需要再次溝通。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及時告知管理當局。必要時,可以發布管理建議書。
第十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重要事項的溝通情況。
第三章審計規劃階段與管理當局的溝通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就被審計單位的下列基本情況與管理當局進行溝通: (壹)業務性質、業務規模和組織結構;(二)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三)上壹年度的審計情況;(4)會計機構的設立。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在簽訂審計委托協議時,應當就下列事項與管理當局進行溝通: (壹)審計目的;(2)審計範圍;(3)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四)締約雙方的義務;(5)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六)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七)審計費用;(八)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九)違約責任;(十)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就下列事項與管理當局進行溝通: (壹)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及其最新變化;(二)新的法規或職業標準對審計工作的影響;(3)評估審計風險所需的信息;(四)被審計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五)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四章審計實施階段與管理當局的溝通第十四條在審計實施階段,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與管理當局進行溝通: (壹)審計計劃;(二)管理當局就有關事項提供的說明、陳述及其他證據;(3)識別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高的會計報表;(四)已發現的重大錯誤、舞弊或可能的違法違規行為;(五)審計工作中的限制和障礙;(六)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十五條如需通過討論獲取相關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在管理權限內認真選擇適當人員參加討論。
第五章審計報告階段與管理當局的溝通第十六條在審計報告階段,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與管理當局進行溝通: (壹)有關會計報表的差異;(2)重大審計調整;(三)會計信息披露中可能導致審計報告修改的重大問題;(四)被審計單位面臨的可能危及其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風險;(五)審計意見的類型和審計報告的措辭;(六)註冊會計師提出的內部控制建議。(七)其他需要溝通的事項。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認為經審計的會計報表與其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壹致或者其他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的,應當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溝通。
第十八條在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期間,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有責任將未來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事項以及會計報表公布的內容、範圍和方法及時通知註冊會計師。在此期間,註冊會計師如獲悉未來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事項,應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溝通。
第十九條會計報表公布後,如果知道審計報告日以後有未被發現的重大事項,或者會計報表公布的內容與經審計的會計報表有重大不符,註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協商,並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作出適當處理。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