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數據處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壹)會計軟件的會計要求
1.根據審核通過的機內記賬憑證或計算機生成的記賬憑證或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2.根據審核後的機內記賬憑證和對應的機內原始憑證登記明細賬;
3.總賬和明細賬可以同時登記,也可以分別登記,可以登記在同壹功能模塊,也可以登記在不同的功能模塊;
4.會計軟件可以提供內部會計憑證審核後直接或批量過賬的功能;
5.登記內部總賬和明細賬時,應計算各會計科目的金額和余額。
(2)會計軟件對賬和結賬的相關要求。
1.會計軟件應提供自動銀行對賬功能,並根據機器中的存款日記賬、輸入的銀行對賬單以及適當的人工輔助,自動生成銀行對賬單。
2.會計軟件應提供按照規定的會計期間關閉機內會計數據的功能。結賬前,會計軟件應自動檢查本期錄入的所有會計憑證是否已登記入賬,確認所有會計憑證均已登記入賬後才能結賬。
3.機內總賬和明細賬可以同時結賬,也可以先處理明細賬的功能模塊結賬,再處理總賬的功能模塊結賬。
4.內部總賬結賬前,應與內部明細賬進行核對。如果不壹致,總賬不能結賬。
(三)會計軟件生成報表的相關要求
會計軟件應提供自動編制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的功能。
(4)會計軟件提供的其他數據處理功能。
通用會計軟件還應提供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允許的多種會計核算方法供用戶選擇。會計軟件改變會計方法的過程應記錄在計算機中。
會計核算軟件應當采用加密存儲、用戶認證等手段,確保會計核算數據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數據被擅自訪問、復制、篡改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