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持續經營為列報基礎。按照基本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以企業的持續經營為報表列報的基本前提。企業管理層在評價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時,如果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嚴重懷疑,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不確定因素。如果已經決定在當期或下壹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表明其處於非持續經營狀態,則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如破產企業的資產應當采用可變現凈值計量等,並在附註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列報,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原因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3)以重要性作為項目列報方式的選擇原則。在財務會計報表中,項目具體的列報方式應根據其重要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在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時,應當考慮該項目的性質是否屬於企業日常活動,是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具有較大的影響。在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時,應當通過單項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
(4)以正常營業周期作為項目列報的分類標準。在財務會計報表中,流動資產與長期資產、流動負債與長期負債的劃分應根據其正常營業周期的不同來劃分。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於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止的期間。當正常營業周期短於1年時,或者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時,以1年(12個月)為限來劃分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即周轉期在12個月內(含12個月)的資產為流動資產,長於12個月的資產為長期資產;償還期在12個月內(含12個月)的負債為流動負債,長於12個月的負債為長期負債。但是,如果正常營業周期長於1年,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用於出售的房地產產品,造船企業制造的用於對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則應以長於1年的正常營業周期作為劃分標準。
(5)列報的壹致性。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①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②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
(6)財務報表項目應當以總額列報,資產和負債、收入和費用不得相互抵消,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兩種情況不屬於抵消,可以凈額列示:
1)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消。比如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不需要將清理收入、發生的清理費用等單獨列報。
2)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準備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