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費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貨幣支付。第五條土地管理登記費(以下簡稱登記費)是受讓人或抵押權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登記和抵押登記時,向開發區國土局繳納的登記費。第六條登記費根據轉讓價格、轉讓價格和抵押金額按比例繳納。
轉讓價款或轉讓價低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按萬分之壹繳納,但不得低於100元;轉讓價款或轉讓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0.5 ‰繳納;
抵押登記費按上述標準減半收取。第七條土地使用費是受讓人在土地出讓期間按年向開發區國土局繳納的費用。第八條土地使用費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征收,並於每年7月1日前繳納。
土地使用費標準每三年調整壹次,調整幅度不超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第九條在開發區開發投資建設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等基礎設施,以及在開發區興辦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等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和先進技術項目,可以酌情減免土地使用費。第十條土地增值費是開發區國土局對土地自然增值征收的費用。
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指地價超過其投入的增值部分。第十壹條土地增值費征收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時,為轉讓方;
2.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時,為受讓人。第十二條土地增值費按土地自然增值總額計征。
土地總自然增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1.轉讓後未轉讓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價款(無償轉讓情況下申報的轉讓現值)超過轉讓價款和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的總額為自然增值總額。
2.轉讓後土地已經轉讓的,自然增值總額為轉讓價格(無償轉讓時為申報轉讓現值)超過前次轉讓價格(無償轉讓時為原申報轉讓現值)與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之和。
上述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成本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第十三條將土地自然增值總額與調整後的轉讓價格或以前的轉讓價格(或原申報的轉讓現值)進行比較,計算土地增值率。
1.土地增值不足100%的,按自然土地增值總額征收10%的土地增值費。
2.土地增值100%以上(含)不足200%的,除前款規定外,對超出部分按15%征收土地增值費。
3.土地增值200%以上(含)不足300%的,除按前兩款規定執行外,超出部分按20%征收土地增值費。
4.土地增值300%以上(含)的,除上述三項規定外,對超出部分按30%征收土地增值費。第十四條開發區國土局定期公布基準地價。
轉讓價格或申報轉讓現值高於基準地價的,按照轉讓價格或申報轉讓現值計算土地自然增值總額;轉讓價格或申報的轉讓現值低於基準地價的,按基準地價計算土地自然增值總額。第十五條土地增值費應在出讓合同批準後二十日內向開發區國土局申報繳納,受讓人憑繳款憑證和出讓合同辦理出讓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繼承時,繼承人應持證明文件向開發區國土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費,並憑繳款憑證和證明文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十六條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轉讓為非法轉讓。
非法轉讓被查證屬實的,對受讓方處以應繳納土地增值費三倍的罰款。原轉讓行為無效。第十七條隱瞞真實轉讓價格的,壹經查實,除補交土地增值費外,並根據情節,按隱瞞金額的壹至三倍處以罰款。第十八條繳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繳納本辦法規定的費用。未按時繳納費用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費用的0.5%繳納滯納金。逾期超過壹年的,開發區國土局有權註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