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有很多種。事業單位和企業開具的收據性質基本相同,都屬於收據性質(白條),只能證明已經收到壹定金額,不能用來證明、反應和代表某項經濟活動的發生。會計處理壹般在“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中進行。也就是說,收據記載的金額不能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也不會認可。
非經營性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如財政局)開具的收費項目收據,可作為成本、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已經使用事業單位或企業開具的收據進入成本或費用,則應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即從總成本或費用中扣除收據金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