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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頒發重新修訂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加強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第91號令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國資辦發(1992)第36號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公司(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並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工作中不符合《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第四條 凡持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受委托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均可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性服務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第六條 欲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壹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土地建築、機電設備、會計、經濟人員分別不少於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職齡人員不得少於40%,最低不得少於8人;

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壹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經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要達到30%以上;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部門,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凡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申請資產評估資格,需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1.資產評估資格申請書和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申請表。

2.資產評估機構的組織章程。

3.評估人員名單。註明評估人員中有關專職和外聘兼職的情況;同時,附送評估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4.法人代表和評估部門負責人簡歷。

5.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專業培訓證明或大專院校評估專業畢業證書。

6.兩個以上資產評估試評或模擬案例。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8.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資料需使用中文書寫。第八條 新建獨立的資產評估公司(事務所),應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申請文件、初組人員名單、章程等,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出具同意設立該資產評估公司(事務所)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獲得法人資格後,再按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第九條 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所、分公司)、用總所(公司)名義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由總所(公司)負法律責任。總所(公司)應制定嚴格的監督管理和復審簽章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欲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必須單獨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得使用總所(公司)的資格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第十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審查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受托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地方各級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頒發資格證書,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第十壹條 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壹印制、蓋章、編號。地方和其他部門印制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