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實施轉化的,其股份占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由雙方約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將《湖南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用、征收”。
(3)將《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八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4)將《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的“收容遣送”修改為“救助”。
(5)將《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壹、二項修改為:“(壹)列入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當地綜合檔案館移交;”。
(6)將《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可以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7)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中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8)刪去《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中的“從事電算會計工作的人員還必須取得電算會計資格”,刪去第二十條第壹款中的“會計咨詢等”。
(9)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對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農民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緩收、減收或者免收案件訴訟費。
“司法行政部門及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訴訟的農民提供法律援助。”二、對下列與相關法律、法規名稱或者條文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壹)對下列法規中引用法律、法規名稱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下列法規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0)《湖南省征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
(11)《湖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
(12)《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三十五條
(1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二條
(14)《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壹條
(1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第十五條
(16)《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將下列法規中的“《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17)《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18)《湖南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3、(19)將《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二)對下列法規中引用已廢止的省本級法規的規定作出修改
(20)刪去《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21)刪去《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中的“《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
(三)對省本級法規內容相互重復的規定作出修改
(22)將《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合並修改為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依照《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三、對下列與現實不相符的規定作出修改
(壹)刪去下列法規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24)《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二)(25)刪去《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中的“地區”。
(三)(26)刪去《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條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下同)”。
(四)對下列法規中的部門名稱進行修改
(27)將《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中的“發展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8)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條和第二十九條中的“發展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9)將《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九條中的“計劃” 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30)將《湖南省農業投資條例》第五條中的“計劃” 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31)將《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五條中的“計劃” 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五)(32)刪去《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的“人民教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