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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儲備物資屬於事業單位資產嗎?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體系》(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政府儲備物資是指為滿足實施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開展救災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等特定需要,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有形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a)針對可能發生的具體事件或情況;

(二)其購買、保管、更新(輪換)、使用等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專項管理制度規範。

政府儲備物資包括戰略和能源物資、搶險救災物資、農產品、醫藥物資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資,通常由承儲單位委托政府會計主體儲存。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各級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壹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完整準確地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事業單位財務部門管理。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