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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 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行為,提高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
師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職業道德,是指註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的總稱。
第三條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遵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壹 般原 則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
第七條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並實行回避。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其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第十條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第三章專業勝任能力與技術規範
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範,合理運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妥善規劃,並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或提出建議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審計或其他未鑒證事
項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事項,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適當處理。
第四章對客戶的責任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第二十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壹條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為客戶提供鑒證服務。
第五章對同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註冊會計師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第六章其 他責 任
第二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第二十八條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第二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傭金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也不得向客戶或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費之外
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壹條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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