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通過國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公益和救濟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納稅人對光華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聽力基金會的捐贈據實扣除。
納稅人對中國紅十字會、養老服務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納稅人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非營利性公益、救濟性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允許納稅人對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在10%範圍內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