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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批程序不明確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只是規定了:會計估計變更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並報備。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12年3月19日修訂的《信息披露備忘錄第28號—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中的規定,會計估計變更壹般只需經過董事會等相關機構批準,只有達到以下三個標準之壹的才要求提交專項審計報告,並在定期報告披露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這就導致了想要真正通過會計估計變更達到虛增利潤目的的公司將盡可能避免達到上訴指標,借以逃避專項審計。並且不論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還是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備忘錄都沒有明確審批程序,也沒有說明哪些內容需要哪些機構審計,造成權責不清。
(二)缺少評價會計估計變更信息的質量標準
我國會計準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會計估計變更所要披露的信息規定的很全面,但是對於披露信息的質量卻沒有規定專門的評價標準。我國《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中規定進行會計估計變更的企業應當披露變更的性質、原因、內容及對當期和未來期的影響數等。三壹重工在公告中也披露了所有要求披露的信息,可是正如上文分析所述,變更的性質原因及條件不詳,整個公告沒有傳遞充分或可靠的信息,如此,會計準則就失去了其原來的意義。
(三)濫用會計估計變更的成本低
壹方面我國準則規定對於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不用追溯調整。這樣就給企業創造了機會,當企業業績很好的時候就提高壞賬準備計提比例,通過增加資產減值準備來達到減少企業利潤的目的,從而可以減輕企業稅負;當預期業績下降時,再通過會計估計變更,降低壞賬準備計提比例,提高利潤,美化業績,同時由於采用未來適用法,不必追溯調整,從而使企業免於補稅,降低其濫用會計估計變更的成本。另壹方面我國對於濫用會計估計變更的企業處罰較輕,使得違法獲得的收益遠遠高於違法產生的成本。 (四)外部審計與監管法規缺位
我國相關準則規範並沒有強制規定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要經過外部註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這樣就使得在年中進行的會計估計變更並不能及時得到外部審計意見,在壹定程度上降低其真實性與可靠性;此外國家相關監管部門也沒能發揮其監管功能,缺乏對會計估計變更的外部監管規定,缺少對濫用會計估計變更的監控措施,從而使得有些企業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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