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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損失的會計處理

預計負債是由於或有事項而可能產生的負債。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

第壹,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當期義務;

第二,履行這壹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裏的“很有可能”是指發生的可能性“大於50%,但小於等於90%”;

第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編輯]預計負債的基本特征[1]

負債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計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按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可分為三類:第壹類是企業能夠控制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的負債,即確定性負債;第二類是企業在控制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方面存在風險的負債,即預計負債;第三類是企業不能完全控制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的負債,即或有負債。

這說明。預計負債是介於確定負債和或有負債之間的壹種負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預計負債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②預計負債的結果有風險,但可以合理估計。壹方面,預期負債的結果是有風險的,類似於或有負債,不同於確定性負債;另壹方面,預期負債的結果是可以合理估計的,類似於確定性負債,不同於或有負債。

[編輯]預計負債信息披露[1]

1.預計負債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

IASC財務報告的目標是明確的:它要求在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中提供高質量、透明和可比較的信息,以幫助世界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基於這壹觀點,筆者認為,預計負債的信息披露應滿足以下質量要求:(1)相關性。預計負債金額的確認存在風險。預計負債金額越大,風險越大,與企業的相關性越高,對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的影響也越大。預計負債信息的披露必須符合相關性的要求。(2)可比性。可比性要求相同的預計負債以相同的方式核算,不同的預計負債以不同的方式核算。

可比性不能與壹致性混淆,壹致性強調匯編的信息必須與其他公司的信息具有可比性。

(3)中立。預計負債的結果是有風險的,信息使用者對風險的偏好不同,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就要求預計負債的披露保持中性。

(4)透明度。透明度要求預計負債的信息披露必須清晰易懂,避免歧義,充分披露影響預計負債的不利和有利因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風險。

(5)實質重於形式。預計負債涉及大量的估計和判斷,包含許多主觀因素,不同的估計和判斷有不同的結果。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要求預計負債不能只根據經濟業務的外在表現進行核算,而應反映其經濟本質。

2.預計負債的信息披露。

(1)預計負債的表內披露。預計負債應與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負債相區別,並單獨反映。企業涉及多項內容不同的預計負債的,壹般只需在資產負債表中通過預計負債反映,在利潤表中應與其他費用或支出合並反映。如果企業基本上有把握獲得補償,這些補償應當在因預計負債而確認的費用或支出反映在利潤表中時預先扣除。

(2)預計負債的表外披露。預計負債的表外披露,即在會計報表附註中的披露,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預計負債的性質和原因,預計經濟利益最終流出的時間;(二)預計負債金額的確定方法,以及預計負債金額或時間的不確定性說明。③已確認的預計獲得補償的資產金額。(預計負債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預計負債本期增加,預計負債本期轉回,預計負債本期發生和核銷。

[編輯]估計負債的衡量

預計負債的計量包括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

1.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進行初始計量。

在兩種情況下考慮最佳估計的確定:

第壹,如果有壹個連續的所需支出範圍,並且在這個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那麽就應該按照這個範圍內的中間值來確定最佳估計,即按照這個範圍的上下限的平均值來確定最佳估計。考試對妳有好處。

第二,最佳估計應根據所涉及的項目數量來確定:

①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②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根據各種可能的結果和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2.預計負債的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復核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有確鑿證據表明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調整賬面價值。但是,會計差錯應當按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準則處理。

[編輯]預計負債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根據或有準則確認的對外擔保、未決訴訟和重組義務所產生的預計負債,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擔保損失、預計未決訴訟損失和預計重組損失)。

根據或有準則,因產品質量保證而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產品質量保證預計損失)。

按照固定資產準則或油氣開采準則確認的廢棄義務所產生的預計負債,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廢棄費用)。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廢棄成本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廢棄成本)。

按照企業合並準則確認的預計負債,應當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被投資單位虧損過大,投資企業需要承擔額外虧損的,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仍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當“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和實質上構成投資的其他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全部減為零時,貸記本科目。

2.企業實際清償預計負債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企業根據確鑿證據需要調整已確認的預計負債的,對增加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會計差錯應當按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準則處理。

[編輯]當前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

因計提預計負債而確認的損失,與按照稅法規定實際發生時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部分之間的差額,作為可抵扣的時間性差異。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壹會計期間實際發生虧損的,根據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應當將實際虧損與已計提的預計負債相互抵銷,預計負債不足抵銷的部分或者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大於實際虧損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壹個會計期間因消除原造成損失的各種因素而轉回,則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例:2004年10月20日,10,A公司卷入壹場官司。65438+2004年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根據公司法律顧問的專業判斷,公司敗訴的可能性為60%。如果公司敗訴,公司需要賠償30萬。假設公司2004年的收入總額為200萬元,費用總額為654.38+0萬元(不包括預計負債中涉及的費用,沒有其他調整),所得稅率為30%。

按照現行會計制度,企業A進行會計處理:借款:營業外支出30萬元;貸款:預計負債30萬。2004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賬務處理如下:借:所得稅265,438+0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0萬元。2004年末,企業A的凈利潤= 200-100-30-21 = 49(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需賠償30萬元。假設A公司2005年的收入和費用與2004年相同。按照現行會計制度,企業A進行會計處理:借款:預計負債30萬元;貸款:銀行30萬。2005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賬務處理為:借: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65,438+0,000元,遞延稅款9萬元。企業A 2005年末的凈利潤=200-100-30=70(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A公司勝訴,企業無需賠償。假設A公司2005年的收入和費用與2004年相同。按照現行會計制度,企業A進行會計處理:借款:預計負債30萬元;貸款:營業外支出30萬。2005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賬務處理為:借記:所得稅39萬元;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0萬元,遞延稅9萬元。企業A 2005年末的凈利潤=200-100+30-39=91(萬元)。

【編者】當前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探討

預計負債轉回的業務中,企業A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準則計算的兩年凈利潤為654.38+0.4萬元(49+965.438+0),相當於不考慮預計負債的兩年凈利潤為654.38+0.4萬元[(200-654.38+000) × (654.38)。但仔細分析,企業A 2005年凈利潤增加了265,438+0,000元(965,438+0-70)。筆者認為,企業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轉回的預計負債。預計負債實質上是對企業總資產計提的壹項減值準備,將影響預計負債提取當年的損益,應按重大會計差錯處理。

以前年度收回的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為: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65,438+0,000元,遞延稅款9萬元。這只調整前期凈利潤,沖減“遞延稅款”項目,不影響轉回預計負債的當期利潤。2005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賬務處理為:借: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0萬元。企業A 2005年末的凈利潤= 200-100-30 = 70(萬元)。

第二年,確認預計負債實際發生的,可以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但在確認預計負債時,如果發現預計負債在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只需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以前年度利潤和“遞延稅款”,不影響當期利潤。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作出判決,A公司敗訴,需賠償40萬元。假設A公司2005年的收入和費用與2004年相同。企業A在確認預計負債時,會計處理如下:借款:預計負債30萬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萬元,遞延稅款3萬元;貸款:銀行存款40萬。2005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分錄為:借記: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54.38+0.8萬元[(200-1.00-40) × 30%],遞延稅金654.38+0.2萬元。

2005年4月3日,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需賠償20萬元。假設A公司2005年的收入和費用與2004年相同。企業A在確認預計負債時,會計處理如下:借款:預計負債30萬元;貸款:銀行存款20萬,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萬,遞延稅款3萬。2005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分錄為:借記:所得稅30萬元;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40,000元[(200-100-20)×30%],遞延稅款60,000元。

以上處理均只調整以前年度凈利潤和遞延稅款金額,不影響當期損益。但預計負債的確認使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享有“遞延稅款”的抵扣權,即企業可以抵扣以前期間多繳納的所得稅。

[編輯]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的區別[2]

首先,概念上的差異

或有負債是描述過去交易和事項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和不發生來確認;或者是由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的原因是未來可能發生的或有事項,預測和確定或有負債是穩健性原則在會計上的體現。目前,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稅務糾紛、信用擔保責任、產品擔保債務和向客戶贈送禮品、應收票據貼現、應收賬款抵銷等。

預計負債是指因或有事項而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現實義務。預計負債具有以下特征:①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雖然預計負債金額不確定,但可以合理估計。因此,預計負債可以在財務報表中確認。(2)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3)出差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因此,或有負債與預計負債的主要區別在於:第壹,預計負債是負債的壹種,但只有實際義務符合負債的定義;第二,預計負債可以在報表中確認,但或有負債不符合負債的定義,不能在報表中確認。

二、確認和計量的區別

1.或有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將或有事項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有:①在財務報表出具前有跡象表明壹項負債很可能在近期發生。②該負債的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確認為負債的或有金額應體現會計穩健性原則。該金額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存在金額區間,則最佳估計數應由該區間的上下限的平均值確定;(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壹個金額範圍,最佳估計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①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按照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②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根據最可能發生的金額及其發生的概率計算確定最佳估計。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標準,才能稱為或有負債。壹些或有事項,如或有資產和或有利潤,不同於或有賭債,盡管它們與或有負債有關。

《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第13條規定,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資產。

2.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這項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而不是潛在義務。所謂現實義務,是指過去事項產生的現實的法律義務,企業只能履行這壹義務。

履行這壹義務很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外流。即在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實義務時,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基本確定。因履行或有事項相關義務而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以下條件判斷:結果可能性對應的概率區間基本確定為大於95%小於100%,很可能大於50%小於95%,很可能大於5%小於等於50%,最可能大於0小於等於5%。企業因或有事項承擔了現實義務,並不意味著該現實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即使該義務滿足前兩個條件,也不能確認為負債。此外,如果待執行的合同成為虧損合同,且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確認或有事項的條件,則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不應確認未來經營虧損的預計負債;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符合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確認為預計負債。

三、報表披露的區別

1.或有負債準則規定,或有負債無論是作為潛在義務還是實際義務,都不應予以確認,而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是,極不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壹般不予披露。但是,壹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經濟利益不太可能流出企業,也應予以披露,以保證會計信息使用者能夠獲得充分、詳細的信息。或有負債應披露的內容包括①或有負債的種類,包括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和仲裁;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②預期的財務影響;③獲得賠償的可能性。然而,在實際未決訴訟和仲裁的情況下,企業沒有必要按照準則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這預計會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該準則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和仲裁的原因。

2.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號——或有事項》規定,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相應披露,說明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和經濟利益流出的不確定性,反映各種預計負債的期初和期末余額以及當期的變動情況,與已確認負債相關的費用或支出應當從已確認的補償中扣除。

總之,或有負債只是或有變現準備的壹種,是不確定的。符合條件的才可以確認為負債,資產負債表日不確認的才予以披露。但預計負債符合負債確認的要求,應在會計處理中予以確認和披露。

[編輯]參考

1.= 1.01陳。談論預計負債。會計月刊會計版。10, 2005.

2 =張曉梅。或有負債與預計負債的區別與聯系。西南財經大學。大眾商業,下半年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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