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報考中級會計職稱時對報考人員的要求的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後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報考當年的12月31日。對會計工作年限計算方法如下:
(1)持第壹學歷報考的人員, 取得學歷證書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限必須同時滿足相應年限要求。
(2)持工作後取得學歷報考的人員,會計工作時間為報考人員取得學歷之前和之後從事的有效會計工作時間總和。學歷證書為非全日制的, 學習期間年限界定為有效會計工作時間,合並計入會計工作時間; 學歷證書為全日制的,學習期間雖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但其年限不界定為有效工作時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限也須滿足上述有效會計工作時間的合計。
(3)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關於“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正式從事會計工作,相應時間不應計入會計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