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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範圍、交接程序及交際責任有何規定?

會計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壹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壹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壹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壹方以大壓小,以強淩弱,或采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①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壹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如因單位撤並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二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此外,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壹般應填制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會計交接註意事項:  第壹。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總之會計交接壹定要註意。否則後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涉及會計方方面面壹定要核實。前任會計交接後沒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