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 (壹)記賬人、經濟業務事項審批人、會計事項審批人、事務處理人、財產保管人的職權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即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要與審核、經辦、采購、保管人員分開,不能是同壹個人。
說明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財務人員也是兼職采購,價格是和供應商私下協商的,假設654.38+萬筆是以每筆654.38+0元采購的,那麽實際上可以以0.9元談每筆采購。
但是為了拿供應商的回扣,為自己謀取利益,可以在幕後操作。多年來,這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只是壹個簡單的例子。如果財務人員也在采購,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