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銀行存款
借出其他應付款
發給受傷雇員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
借現金(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轉到受傷員工銀行卡,借銀行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雇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