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小企 業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 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
(壹)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 本準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壹是企業的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 業、準備上市的公司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托持有 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 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二)經營規模較小; 本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 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
(三)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壹)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 本準則未作規範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待財政部作出具體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 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連續3 年不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標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 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第四條 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 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 關規定和本準則所附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轉 換對照表》(參見附錄二)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條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臵會計機構,或者在 有關機構中設臵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臵條件的, 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當按 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資 產 第六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長期債券投資、長 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
第七條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或超過1年的壹個 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 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小企業應當設臵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 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當按照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名 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小企業,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 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余額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 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核算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 的項目(如累計折舊)。 第九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 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 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壹)取得短期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成本進 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 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壹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 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余 額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 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 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壹)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實際發生壞賬時,應當作為損失計入當期 管理費用,同時沖銷應收及預付款項。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 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 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 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
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後,無 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 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 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農業小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 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 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壹)產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已驗收入庫 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 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二)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本企業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 如桶、箱、瓶、壇、袋等。 (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為小企業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 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包 裝容器等。 (四)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 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 小企業取得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壹)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 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包括按 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額。 (二)通過進壹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材料費、人工費以 及按照壹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 價值確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 料費和折舊費等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 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 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 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 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 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確 定。
第十三條 小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 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壹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 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 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應當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產成本 或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出租或出借低值易耗品和包 裝物,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支 出。 第十四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選擇適合於本企業的成本 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 分別歸集。 (壹)屬於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成本 和輔助生產成本。 (二)屬於輔助生產車間為生產產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應 當作為輔助生產成本進行歸集,然後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 產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為制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 按壹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產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 小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按照處臵收入、可收回 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凈額,計入營 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但屬於自然災害等原因 造成的非常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十六條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在1年內(不含1 年)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 第十七條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成本 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 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八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按月計算的應收利息應當 確認為投資收益。 (壹)分期付息、壹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按月計算的應收未 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二)壹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按月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 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第十九條 處臵長期債券投資,實際取得價款與其賬面余額之間 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條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通常在 1 年以上)的權益性投資。
第二十壹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壹)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 買價款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 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以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所換出的非 現金資產的賬面余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 產的,應當按照所換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 本。 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 後的金額。 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 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二十三條 處臵長期股權投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其成本之間 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同時沖減長 期股權投資。 小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 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 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 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 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 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 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 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壹)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相關 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等,但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 值稅額。 以壹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 定資產市場價格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 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 決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包括應負擔的借款利息。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計入主營業 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不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 定的價值確定。 (四)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 市場價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余額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 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但是,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壹)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 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 殘值後的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企業從該項固定 資產處臵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臵費用後的金額。 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第二十七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 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 平均法(即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 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
意變更。 第二十八條 小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 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 計提折舊。 第二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 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進行改建的,除已提足折舊的 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以外,其他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 入固定資產成本。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 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計入制 造費用或管理費用。 第三十壹條 小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 毀損,應當將處臵收入扣除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凈額計 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業)為生產農產
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 產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壹)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 (二)小企業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 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發生的造林 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 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 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 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 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 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 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五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產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
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小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非專利技術等。 小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 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 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壹)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相關 的其他支出。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 的價值確定。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內采用年限平均法(即 直線法)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管理費用,並沖減無形資 產。 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 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 銷。 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短於10年。 第三十九條 小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實際取得的價款與其 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四十條長期待攤費用,是指按照規定分期攤銷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