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與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壹致,均指會計人員依法開始從事會計工作的最早時間。原會計法明確規定“會計工作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對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在本市會計人員數據庫中無信息的人員,“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既不能早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首次發證時間(或發證時間),也不能早於全日制學歷規定的畢業時間。附件式“首次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材料”中,應上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關於本市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會[2065 438+09]20號)的解釋,《工作證書》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與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壹致,是指會計人員依法開始從事會計工作的最早時間。原《會計法》明確規定“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會計工作”,201711.5實施的新《會計法》取消了“持證上崗”的要求。
(1)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在本市會計人員數據庫中無信息的人員,“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既不能早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首次發證時間(或發證時間),也不能早於全日制教育規定的畢業時間。附件式“初次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材料”中,應上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采集對象“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不能早於2017 11.5。在附件式“初次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材料”中,人事檔案或財務部門認可的其他實質性證明材料(例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單等。)應該是上傳的。
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定、高端會計人才評選等會計工作年限的核定,以本次征集時間為準。“在職”期間會自動累計自己的會計工作年限,“脫產”期間不計入會計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