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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將購進的貨物無償送給他人如何視為銷售?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免費采購的貨物贈送給他人的,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納增值稅。按同類商品的成本價和銷項稅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根據商品的成本價,貸記“產成品”等科目;按照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實行簡易計稅方法,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被視為銷售行為,要承擔增值稅。除非有特殊規定,商品在每個流通環節都涉及增值稅,所以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需要承擔增值稅。

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項:成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擴展數據

作為銷售情況:

1.將貨物交付給他人托運;

2.代銷商品;

3.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和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用於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

7.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無償送給他人。

百度百科——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