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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實務所在招攬業務時不應有哪些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或騷擾等方式招攬業務。

第四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在招攬業務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壹)暗示有能力影響法院、監管機構或類似機構及其官員;

(二)作出自我標榜的陳述,且陳述無法予以證實;

(三)與其他註冊會計師進行比較;

(四)不恰當地聲明自己是某壹特定領域的專家;

(五)作出其他欺騙性的或可能導致誤解的聲明。

第四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進行宣傳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壹)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別獎勵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當會計師事務所將其名稱、地址、電話號碼以及其他必要的聯系信息載入電話簿、信紙或其他載體時,含有自我標榜的措辭;

(三)當註冊會計師就專業問題參與演講、訪談或廣播、電視節目時,擡高自己及其會計師事務所;

(四)當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新聞媒體發布招聘信息時,含有擡高自己的成分。

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不得有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行為。《中華人民***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條: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報告統壹編碼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全部納入統壹編碼範圍;第五條:地方協會可應用報告編碼系統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報告防偽等工作。《山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第五條: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應當使用防偽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