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沒有規定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這不是法律上的疏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非常復雜,有些破產可能壹年都清算不完,更談不上多少個工作日就能完成。因為破產可能會重組,重組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就不好說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沒有財產可分配,可以直接進入終結階段。但是資產核實是壹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佳的時間單位是月,通常這個期限至少是壹年。
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二。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於破產程序的開始,公司按以下步驟進入破產程序:壹是發生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其債權人或債務人應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成立清算組。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公告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由律師、會計等專業人員組成。刻制清算組印章;在銀行開戶;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進行內部分工:接管破產企業。包括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的印章、財務賬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和合同等。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算、估價、處置和分配。負責接收破產企業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者交付的財產。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審計破產企業的財務,出具審計報告。清理破產債權,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理破產企業對外債權,依法收回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和對外財產。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根據需要召集債權人會議。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後報法院批準實施。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後,收回破產企業的抵押物。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破產企業無償執行:1、隱匿、私分、轉移財產;2.以不正常的低價出售財產;3.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5.清算組放棄債權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應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生產經營。
其中,律師的工作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債權審查、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審查、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破產企業投資的股權比例和股權比例界定,包括項目投資和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起草股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代理破產企業起訴和應訴、審計財產所有者行使撤銷權;負責審查破產企業簽訂的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負責審核抵銷權和豁免權的內容。
3.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正式代替破產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運作,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包括接收破產企業的印章;領取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接收破產企業的重要文件和合同;接收破產企業的財務;接收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算組作為替代破產企業的實體,還必須對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破產企業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員的確定、職工的安置、人事檔案的管理等;破產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和在建工程等資產管理;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如財務賬冊和財務憑證的管理,銀行賬戶的管理,日常費用的管理和控制。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包括破產企業的基本信息,如公司註冊、股東及股權比例、破產企業的註冊資本及其地位等;破產企業財務管理:破產企業財務人員的情況和變動情況,財務憑證和賬簿、會計記錄的保存情況,財務審批如負責人和支出程序,財務賬簿和原始憑證的真實、完整情況;破產企業的負債;涉及破產企業的案件,包括以破產企業為原、被告進行訴訟的案件,敗訴案件的執行,以及破產企業不是原、被告,但為其他公司提供財產抵押或經營擔保的案件。對於債權人十分關心的事項,壹般應特別說明破產企業的主要資產流向:
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的責任審計;
破產企業現有職工、籌資、保險、納稅情況;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是否有無效行為。
5.破產財產的清理和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清算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劃分、分類登記的活動。
破產財產所有權的確定。破產企業財產範圍的確認。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破產企業的財產評估。準備處置破產財產,提供參考價和底價。由專業鑒定師鑒定。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壹般來說,是指清算組將破產財產中的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壹般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後公示、最後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成後,以非公開出售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對外投資的清算:企業對外投資包括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所以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清算也分為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破產企業證券投資清算。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
對外債權清理:清理出真實的對外債權,清理出所謂的對外債權;已確認的外國債權的實際收回。
破產債權的清算: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算;清理破產企業案件。
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內容包括:破產財產的總額和構成;應當優先支付的破產費用總額及其構成;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總額及構成;破產企業欠稅總額及構成;留存資金總額及構成(暫不分配資金);用於分配破產債權的財產總額及其構成;
破產財產分配步驟: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應當提交法院裁定後實施;清算組應當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後三日內制作分配表;清算組應當實施分配方案,並通知債權人限期收繳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額外分配。
7.準備破產清算報告。
制作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成立破產清算組;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與回收:對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進行在職審計;企業破產的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件中需要研究、完善和解決的問題。
撤銷原破產企業登記,向法院申請終止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註銷。破產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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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