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體應對措施
(1)在分派和督導項目組成員時,考慮承擔重要業務職責的項目組成員所具備的知識、技能和能力,並考慮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
(2)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特別是涉及主觀計量和復雜交易的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層通過操縱利潤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
(3)在選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