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部監督
實際上,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微觀層面的壹種監督形式。具體而言,企業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經營管理者、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企業的會計工作、會計數據和反映的經濟活動、經營成果進行會計監督和制度監督。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單位為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單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的執行,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會計法》原則規定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和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在實施內部會計監督的過程中,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指民間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等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並據實作出客觀評價的壹種監督形式。它是壹種外部監督。就我國目的而言,社會監督包括法定監督和非法定監督兩種:法定監督主要由註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監督對象由審計準則設定;非法定監督的典型表現是群眾監督。《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賦予了社會公眾監督的權利,但沒有規定其監督義務。
3.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又稱政府監督,也是壹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各單位有關人員的會計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會計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這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壹個重要方面,是對內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進行的會計監督的補充。
政府會計監督是由政府法制機構實施的壹種宏觀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稅收監督。財政監督是財政部和各級地方政府(廳、局)依法對企業會計活動進行的監督,是國家監督最重要的形式。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者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稅收監管是指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