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記錄真實:原始憑證應由填制人或代理人根據經濟業務的實際執行和完成情況填制,不得偽造、塗改。
②書寫正確:文字摘要要簡潔,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要正確;各種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備查驗;憑證已預編號的,書面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並妥善保管,不得銷毀;書寫要符合規則。書寫時使用藍、黑、碳素墨水,字跡要工整清晰;各種原始憑證不能隨意塗改。應該用正確的方式改正。
③內容完整:原始憑證填寫的內容必須完整、齊全。填制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和金額必須認真填寫,不得遺漏。經辦人員和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簽字蓋章,並辦理手續。
④及時準備: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及時填制,並按規定程序及時送交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審核,並據此編制會計憑證。
擴展數據
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者填制的憑證,用於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者完成。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憑證號、填制和受理憑證的單位名稱、業務內容、業務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填制人、經辦人或檢查人簽章。原始憑證有很多種,發票、收據、提貨單、銀行結算憑證、各種報銷單據等。原始憑證根據來源不同可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國外原始憑證。
自制原始憑證是本單位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經濟業務時填制的憑證。自制憑證根據反映業務的方法不同,可分為原始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憑證。現金收據、銀行結算憑證、材料收據、領料單、發票等壹次性憑證。,以及累計憑證如限額領料單等。匯總原始憑證,如“出庫匯總”、“薪資結算匯總”。對外原始憑證是發生經濟業務時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供應商的發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