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貧困證明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上述“當地低保標準”以當地省級統計局當年4月20日、30日公布的上壹年度全省平均統計數據為準。
以上四種情況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城鎮人口由社區居委會證明,報街道辦事處審批;農村人口由村委會證明,報鄉鎮政府審批。按照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村或社區開具貧困證明,然後持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到鄉鎮民政辦、辦公室發表意見並蓋章。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並將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往來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