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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空置房物業費70%的依據

在物業已經出賣並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