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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能否提取準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64號通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的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提出質疑。

壹、允許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壹)貸款(包括抵押、質押、保證和其他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進出口匯票、同業拆借等。;

(三)金融企業舉借並承擔對外償還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無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

二。金融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年末允許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上年末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負數的,應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政策是針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金融企業從事貸款業務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政策,適用於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雖然沒有金融牌照,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並沒有按照金融企業來管理。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不允許出於稅收目的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如果提取,需要征稅和增加。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選擇兩種方式:壹是在壞賬實際發生時,會計上作為損失稅在稅前扣除;二是在會計上按百分比或分類計提壞賬準備,在稅務上進行納稅調整,在壞賬實際發生時在稅務上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