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的國家局,實行部委管理,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街155號,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之前承擔了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
2008年3月,國務院直屬機構轉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民航局的機構職責:
(壹)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以及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制定相關民航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規草案,起草規章、政策和標準,推進民航業體制改革。
(二)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經營人、航空人員培訓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批和監督檢查。
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運行評估,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最低運行標準的監督管理,承擔民航人員資質和民航衛生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用航空航路建設和管理,負責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處置劫機、飛機爆炸等非法幹擾民用航空事件,負責民用航空安檢、機場治安和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六)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選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和凈空保護管理,負責民用航空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民用航空運輸的服務標準和質量,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的許可管理。
(八)制定並監督實施民航業價格和收費政策,提出民航業稅收等政策建議。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查(批準)購買和租賃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民航業的經濟效益和運行情況,負責民航業的統計工作。
(九)組織重大民航科技項目的開發和應用,推進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業人力資源、科技、教育培訓、節能減排等方面的發展。
(十)負責民航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維護國家航空權益,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十壹)管理民航地區行政機構、公安機關直屬的空警隊伍。
(十二)承辦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