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研討會綜述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刑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黨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也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對“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有關的公共事務和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管理和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公務。那些不具有權限的勞動活動和技術服務,如售貨員、售票員的工作,壹般不認為是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