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需要會計證。
但最後壹款的意思是,省級稅務機關有權決定是否需要其他文件,包括會計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稅務登記證需要辦理涉稅業務,且涉稅業務必須由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辦理,所以辦理稅務登記賬戶時壹般需要會計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