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方體在分割中確認的立方體的資產和負債僅限於立方體的賬面上原來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分割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2.被分割的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割的立方的資產和負債的原賬面價值保持不變,被分割的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不因分立而發生變化。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本次交易或事項只是其已經控制的資產和負債的空間位置的轉移,原則上不應該影響所涉及的資產和負債的定價基礎的變化。
3.分立方體得到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調整與所有者權益相關的項目。分割後的立方按分割前原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轉讓資產賬面價值與轉讓負債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股東投資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所有者權益時,按協議約定的股數(即已發行股份的總面值)增加股本,調整剩余資本公積(超額資本價格或股本溢價)。
4.被分割的立方在分割中轉移的資產和負債凈額應調整至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不反映資產和負債的處置損益,不影響當期分割的利潤表。被分割的立方應當按照所轉移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所轉移負債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
調整被分割立方的所有者權益時,如有註銷股本(分割協議約定的股份總面值),應先調整股本,再調整資本公積(超額資本價格或股權溢價)。資本公積余額不足以沖減的,應當沖減留存收益。
根據上述要求,企業拆分會計報表的期初余額按上述具體方法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