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擔保機構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5,438+00%,向單壹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5,438+05%,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債券發行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四十三條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0倍。?
第四十四條擔保機構自有資金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其他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其凈資產20%的投資。?
第四十五條擔保機構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65,438+0%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65,438+00%的,提取差額。?
省政府金融辦可以根據擔保機構的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提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擔保機構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四十六條擔保機構應當按照財務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四十七條擔保機構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
第四十八條擔保機構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持續獲取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
第四十九條擔保機構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壹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五十條擔保機構和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與擔保人相關的信息交流機制,加強對擔保人的信貸指導和監督,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擔保機構應當按照省政府金融辦的規定,向相關債權人通報公司治理、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資本構成和運用、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二條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將擔保機構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為擔保機構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