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指自用房產)的計稅價值或者房產(指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
在上海國家會計學院舉辦的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培訓班的說明中,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處長狄凱明確表示:“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應當分別核算。從價房產稅是按照企業房產的賬面原值繳納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單獨核算會減少企業的房產稅支出。經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也同意按房產原賬面價值扣除土地使用權價值計算房產稅。”
但房地產稅的稅負只能降低到企業自有房地產,土地使用權與地上房地產價值分開核算。因為《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房屋及建築物進行銷售的,相關土地使用權計入所建造房屋及建築物的成本。企業購買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不能在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指南》還規定,企業將使用權用途變更為出租或增值用途時,其賬面價值應當折算為投資性房地產。財政部相關標準培訓人員表示:地上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出租,其租金收入應計入不動產出租價格,因此對企業從租金中征收的房產稅支出並未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