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進行檢查,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應當予以配合。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專業規定,被認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職業:
1.公務員制度: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參軍入伍;
2.司法系統: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監督員、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公證員、法醫專家;
3.機構:教師、醫生、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記者;
4.公司高管:公司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企業的破產管理人;
5.保險、證券類職業:期貨從業人員、證券公司風險管理人員、精算師、保險業務員、證券從業人員、拍賣師、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6.其他職業:導遊、民用安全用品生產、銷售、采購、運輸、爆破人員、註冊建造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測量師。
擴展數據:
根據刑法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