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材料和發票已經到貨,但貨款尚未支付。
(2)這種情況屬於占用供應商的資金,造成供應商應付而未付的貨款,構成采購企業的壹項流動負債,應通過“應付賬款”科目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企業A以5 000元的進價從企業B處購入材料A 2000公斤。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金額為850元,供應商支付了600元的運輸和雜項費用。材料已到貨,驗收入庫,但貨款未支付。應進行以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物料A 5 55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892
貸款:應付賬款-企業B 6 450
(二)原材料已到,發票未到,貨款未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使原材料的帳目與事實相符,我們應先估算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或計劃價格,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進行反向會計分錄,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支取承兌匯票時,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如果連續幾個月發票還沒到,但存貨已經收款或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還是會進行暫估入賬。原材料領用時,倉儲部門可根據預計價值開具出庫清單,財務部門根據此清單進行賬務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科目。
例2假設例1中采購材料的業務,材料已經交付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賬或貨款尚未支付,則在8月31,2010日記為暫估,假設暫估為6000元,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物料A 6 000
貸: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6 000。
9月1日,對方會計分錄被沖正:
借: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6 000。
貸款:原材料-材料A 6 000。
(3)原材料到了,只付了壹部分款。在收取部分付款的發票慣例中,可能會出現壹筆付款分批開票的情況。對於壹些已經開具發票的原材料,可以通過發票進行核算。在期末,只對那些尚未開具發票的原材料的價格進行暫估。
例32010年8月5日,A企業從B企業購入材料A 2000公斤,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單價為2.5元。8月18日,車間收到材料A 100kg,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為2.6元。9月5日,按合同約定,甲企業支付80%貨款,用銀行存款支付4 680元,乙企業開具同等金額發票。企業A發出的存貨采用加權平均法計價。
倉儲部和財務部根據合同約定的估價,對暫估登記材料進行明細核算:
借:原材料-物料A 5 000。
貸: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5 000。
8月18日,車間收到材料A,計算材料的加權平均單價:
借方:生產成本260
貸款:原材料-材料A 260
9月1日,暫估:
借: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5 000。
貸款:原材料5000元
9月5日,我們支付了部分貨款並收到了發票:
借:原材料-物料A 4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680
貸款:銀行存款4 680
9月30日,估計剩余20%的原料:
借:原材料-物料A 1 000
貸: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1 000。
估計會計的稅務調整
如果下壹年度發票還沒到,但存貨已經收、銷,結算時是否調整按暫估計價收取的成本,沒有統壹規定。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分攤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在某壹納稅年度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延後申報。
(2)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人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以扣除的費用必須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定性和根本性的關聯。
因此,如果遵守上述原則,並且納稅人沒有濫用估算賬戶少繳或不繳所得稅,估算賬戶中發生的成本原則上可以在稅前扣除。
在實際操作中,稅收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最終匯算清繳之前,發票已經到賬或者合同等其他能夠充分證明預計入賬真實性的原始憑證,不需要調整,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