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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的區縣機構

壹、機構設置

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改革方案的批復》(閩國稅發[2009]79號),我市國稅系統各縣局機構設置如下:

(壹)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東街稅務分局、鼓西稅務分局、華大稅務分局、洪山稅務分局、溫泉稅務分局、安泰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二)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吉祥稅務分局、亞峰稅務分局、荷澤稅務分局、南公稅務分局、三保稅務分局、建海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三)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三叉街稅務分局、臨江稅務分局、對湖稅務分局、城門稅務分局、蓋山稅務分局、金山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四)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茶園稅務分局、王莊稅務分局、象園稅務分局、新店稅務分局、嶽峰稅務分局、鼓山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五)福建省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內設機構為副科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正科級;

派出機構:馬尾科技園區稅務分局、馬江園區稅務分局、長安投資區稅務分局、保稅區稅務分局,除保稅區稅務分局為正科級外,其他3個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副科級。

(六)福州市瑯岐經濟區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無;

事業單位:無。

(七)福建省福清市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稅源管理科,暫時保留財務科,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融城稅務分局、融僑稅務分局、東張稅務分局、宏路稅務分局、漁溪稅務分局、江陰工業區稅務分局、城頭稅務分局、龍田稅務分局、三山稅務分局、高山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八)福建省長樂市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稅源管理科,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吳航稅務分局、江田稅務分局、漳港稅務分局、潭頭稅務分局、梅花稅務分局、古槐稅務分局、金峰稅務分局、鶴上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九)福建省閩侯縣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稅源管理科,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甘蔗稅務分局、祥謙稅務分局、白沙稅務分局、上街稅務分局、南嶼稅務分局、青口稅務分局、荊溪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十)福建省閩清縣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梅城稅務分局、塔莊稅務分局、阪東稅務分局、池園稅務分局、白中稅務分局、白樟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十壹)福建省連江縣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鳳城稅務分局、筱埕稅務分局、馬鼻稅務分局、黃岐稅務分局、?頭稅務分局、東岱稅務分局、丹陽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十二)福建省羅源縣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另設機關黨委辦公室。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鳳山稅務分局、松山稅務分局、起步稅務分局、白塔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十三)福建省平潭縣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嵐城稅務分局、平原稅務分局、流水稅務分局、敖東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潭東稅務所、為正股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十四)福建省永泰縣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暫時保留財務科。內設機構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稽查局,為副科級;

派出機構:樟城稅務分局、梧桐稅務分局、嵩口稅務分局、大洋稅務分局、葛嶺稅務分局,均為副科級;

事業單位:信息中心,為正股級。

(十五)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福建省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內設機構:辦公室、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征收管理科、稅源管理壹科、稅源管理二科、稅源管理三科。均為正股級;

直屬機構:無;

派出機構:無;

事業單位:無。

二、機構職責

(壹)辦公室

負責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制訂有關工作制度,起草和審核綜合性文稿;負責來信來訪、內外的溝通、協調工作;負責保密、機要、檔案工作;負責安全、衛生、會務、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稅收宣傳和信息采編;負責機關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普法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負責組織稅收調研、學術交流;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外部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負責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負責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稅收執法過錯追究、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與審計工作。

(三)稅政科

負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的稅政管理工作,制定征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牽頭開展各稅種的納稅評估工作,規範納稅評估工作流程及文書資料,對納稅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負責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匯算清繳等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負責組織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的有關工作;負責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具體執行工作;負責我國及非居民企業跨國收益稅收監管等國際稅務事項管理;負責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負責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制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負責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開展反騙稅工作。

(四)收入核算科

負責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負責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負責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負責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工作;負責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

(五)納稅服務科(辦稅服務廳)

負責納稅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負責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負責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負責12366熱線、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短信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稅收信用等級評定;負責辦稅服務廳的管理,指導基層分局涉稅窗口納稅服務工作。

(六)征收管理科

負責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負責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納稅申報管理、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負責對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指導。

(七)人事教育科

負責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工資、人事檔案、人員考核、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負責幹部人事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辦理相關外事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負責計生工作,工會、***青團、婦委會工作;負責黨建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負責目標考核工作。

設立機關黨辦的單位,黨群、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由機關黨辦負責。

(八)監察室

負責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受理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負責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負責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負責效能和兩權監督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幹部廉政教育工作。

(九)財務科

負責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預算編制、經費的執行、決算和會計核算工作,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負責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分析財務活動情況;負責基建和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負責分析考核征稅成本。

(十)機關黨辦

負責黨群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

(十壹)稅源管理科

負責稅源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饋,重點行業的稅收調研;負責稅源結構、行業稅負的分析;負責重點行業稅源變化、征管水平、征管質量的評估、分析;建立行業管理預警機制,指導行業管理。

(十二)信息中心

負責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和實施方案落實,執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負責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支持保障工作;負責稅收管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負責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和實施;負責征管數據管理和加工分析。

各縣局稽查局及稅務分局、稅務所職責保持不變。

三、人員編制

縣局行政編制限額為30名。內設機構使用行政編制,不含稅源管理機構和辦稅服務廳。

四、領導職數

各縣局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4名,紀檢組長1名。縣局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及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按照有關規定核定,不得超職數配備。

五、其他

(壹)各單位應根據市局機構改革工作部署,加強機構改革的組織領導,逐級建立由黨組統壹領導、壹把手負總責、人事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批復的機構範圍內決定實際配備科室數量、名稱及相應職責,並向市局報備。

(三)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福建省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福州市瑯岐經濟區國家稅務局應根據批復的機構就各內設機構的工作職責進行合理設置,並向市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