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中稅法與會計差異有什麽不同
會計所得稅準則與所得稅法區別如下:(壹)立法原則不同《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所得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準則》是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公平稅負、發揮調控作用、參照國際慣例、理順分配關系、有利於征收管理的立法原則,在稅制基本要素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學、規範、合理。比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征或免征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以及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額抵免等都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立法原則要求。(二)制定的機關不同《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所得稅準則》都是由財政部頒布,屬於第三層次規章,對企業會計核算具有指導和規範的作用。《企業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頒布,屬於第壹層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稅實施條例》,也屬於第二層次行政法規,這遠遠高於其它稅法的層次,即便是與企業所得稅壹樣的另壹個主體稅增值稅的規定也只是屬於第三層次規章。(三)制定的目的不同《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而制定的制度。《企業所得稅準則》是為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通過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會計政策的目的,在於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企業所得稅法》是在世界經濟向壹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的情況下而制定的,是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壹性和前瞻性。通過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繳納,使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同時,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社會的公平與效率。所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四個統壹”: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壹的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壹和規範稅前扣除法和標準;統壹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四)“國際化”背景不同由於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過程中既要平衡立足於國情和與國際接軌,又要有利於我國企業的發展。所以我國不論是會計制度還是會計準則的建設都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具有“國際化”背景。1992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準則壹基本準則》實現了我國會計模式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會計模式的轉換。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舊16項《企業所得稅準則》的出臺,表明與國際所得稅準則的“協調”。在該制度規定下,采取中國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在境內發行B股和到香港發行H股,按國際會計標準所需要進行的調整已經較少了。2006年的1項基本準則、16項具體準則的修訂和22項新準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在準則下,我國絕大部分會計政策和方法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是壹致的,總體上保持了兩者之間較高程度的趨同。同時適當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壹些與國際準則之間的差異,比如公允價值的采納、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以及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需要,借鑒國際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踐,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的具體規定,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這是我國首次較為全面的反避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