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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公司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做好報表給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同壹人,是很大作弊行為。 1、根據《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和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單位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是不相容職務,法人代表兼任財務負責人,會使單位收入支出失去監督,沒有人能夠有效制約法人代表的貪汙行為。

2、對於壹些規模較小的企業,沒有必要設置會計主管和財務負責人兩個職位,會計主管就兼任財務負責人。

3、如果公司法人和財務法人是同壹個人的話,就會造成公司的資金壹個人說了算,失去了互為監督的作用,可能就會發生影響公司發展,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是不可以是同壹個人的。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壹法定代表人制,壹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壹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律依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