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制定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臨時居民身份證是用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
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的具體程序是:
1.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提交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標準與居民身份證相同),繳納辦證費65438元+00元。16周歲以下公民由監護人申請。
二、公安派出所將證件報縣(市)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審批簽發,並負責制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證明。
四、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應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