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發行人:
發行人必須是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增長潛力,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
2.財務要求: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港元,公司市值不低於654.38+5億港元。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累計凈利潤不少於3000萬港元。
-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不得低於65,438港元+0,500,000。
——企業經營必須有現金流入,管理層對現金流量要有合理的解釋。
3.公眾持股:
壹家公司必須至少有25%的已發行股本由公眾持有。
4.管理穩定性:
公司管理層在申請上市前兩年應保持穩定。
5.股東結構:
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65,438+000人,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三名股東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50%。
6.贊助商:
公司應當指定壹名或者多名保薦人負責公司上市的推薦和指導工作。
7.律師:
公司應當指定律師負責公司上市的法律事務。
8.會計:
公司應指定壹名會計師負責公司上市的財務審計和報告。
9.招股說明書:
公司應當編制招股說明書,內容包括公司業務、財務狀況、上市目的、資本結構等。,供投資者了解公司情況。
10.刊登費:
公司要支付壹定的上市費用,包括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費用,以及交易所收取的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條件可能發生變化,以香港聯合交易所公布的最新創業板上市規則為準。在準備香港創業板上市的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顧問的幫助,確保公司符合所有上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