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擴展資料:
虛開發票罪的認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壹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前壹種是虛假註冊公司,從稅務部門領購到真實發票以後,給需要發票而沒有發票的人憑空填開。
其按發票面額收取款額,但收取後並不交納稅款,而是提包走人。後壹種是正常的公司(或企業)收取壹定費用,利用自己的發票給別人代開發票(就是所說的走票)。
前題是營業執照上有此業務,而且由受票方負擔稅金。這樣它也不用交稅還能得到壹定的好處。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中有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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