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處理
用於投資並獲取升值收益的藝術品,往往價值重大,通常不對外展示而是收藏起來,對於此類藝術品,企業可以參考“投資性房地產”科目,增設“投資性藝術品”科目單獨核算,該科目屬於非流動資產類科目,資產負債表上,應在非流動資產項目下單獨設置“投資性藝術品”項目,或將其歸於的非流動資產項目下的“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
企業取得投資性藝術品時按成本計量,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手續費等直接費用;後續計量上,假定藝術品市場健全、價值可以準確評估,企業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從而真實反映投資性藝術品的價值,但由於當前藝術品市場價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價值難以準確評估,因此企業應采用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並按會計準則規定於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如有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處置時,處置收入與取得成本的差異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例1某企業2008年1月以1,050萬元的價格(成交價1,000萬元、手續費50萬元)從拍賣會購入壹幅名人字畫,用於投資獲取升值收益。2008年底由於書畫市場低迷,企業評估該字畫價值減至900萬元。 2009年書畫市場交易價格回升,當年10月企業以1,500萬元的價格轉讓該字畫,並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43.69萬元。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購入時的初始計量
借:投資性藝術品-成本1,05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1,050萬元
2、2008年底計提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150萬元
貸:投資性藝術品--減值準備150萬元
3、2009年10月份轉讓時
借:銀行存款等1,500萬元
投資性藝術品—減值準備150萬元
貸:投資性藝術品—成本1,0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43.69萬元
投資收益556.31萬元
(二)稅務處理
由於此類藝術品用於投資增值,那麽企業持有期間其投資成本不可以稅前扣除,企業計提的減值準備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到企業處置藝術品時再扣除投資成本,同時對減值準備的影響進行納稅調減。
例2沿用例1,企業2008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2009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
二、用於提升企業形象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壹)會計處理
對於星級酒店、國際會議中心、旅遊企業等購入的用於提升企業品位與形象的藝術品,對顧客開放,能夠吸引客流並提升服務價款,故與企業經營相關,符合固定資產“為經營而持有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的”的特征,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但由於藝術品不隨時間推移而損耗,相反往往隨時間推移價值增長,有別於壹般的固定資產,因此企業應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藝術品”二級科目單獨對藝術品進行明細核算,此科目不計提折舊。僅在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在發生減值的情況下計提減值準備。
例3某大型國際會議中心經營酒店、會議、高爾夫等業務,2008年6月采購了5,000萬元的藝術品用於裝飾經營場所,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藝術品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5,000萬元
在此後的持有期間,藝術品不計提折舊。
(二)稅務處理
由於此類藝術品能夠增加企業形象與檔次,對吸引客流及增加收入有重要影響,故在稅法上應認定為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同時此類藝術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固定資產“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的概念,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按照“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確定折舊年限,在不低於5年的期限內折舊。
例4沿用例3,假定企業選擇按5年折舊,預計殘值100萬元,則:
2008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100)÷5×(6/12)=490萬元
2009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100)÷5 = 980萬元
其余年度以此類推,如涉及減值準備的,還要參照例2的方法對減值準備進行納稅調整。
三、用於展覽等目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壹)會計處理
在探討藝術品的會計處理前,需要先探討民辦博物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因為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無藝術品會計處理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卻規定執行該會計制度的組織應設立“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專門核算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而民辦博物館不在工商局註冊登記,屬於非企業法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該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且具備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以及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博物館不符合“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的特征。故博物館既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也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也不能從當前有效的會計制度找到其他合適的會計制度,具體如何適用還有待財政部明確。筆者認為從民辦博物館運營特點看應參照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因此,民辦博物館等單位購入藝術品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藝術品,應參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單獨設立“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該科目屬於固定資產類科目,資產負債表上,應在固定資產項目下單獨設置“文化文物資產”項目。
博物館等單位取得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藝術品時,按成本計量,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包裝費、運輸費、手續費等直接費用;後續計量上,不折舊不攤銷,但會計期末應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應計提減值準備;出售文物文化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毀損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文物文化資產時,應通過 “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處理。
例5某民辦博物館2008年1月購入價值5,000萬元的古陶瓷藝術品壹批用於展覽,2010年1月由於館藏主題調整,將上述古陶瓷拍賣,成交價6,000萬元,繳納增值稅約175萬元,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2008年1月購入古陶瓷藝術品時:
借:文化文物資產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5,000萬元
2、2010年2月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等6,00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6,0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萬元
貸:文化文物資產5,0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175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75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825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825萬元
(二)稅務處理
此類藝術品屬於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源於固定資產的概念,故所得稅處理上,應作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在不低於5年的期限內折舊。
例6沿用例5,假定企業按照選擇30年進行折舊,預計殘值2000萬元,則企業2008、2009、2010年所得稅處理如下:
2008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11/12)=91.67萬元
2009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 = 100萬元
2010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1.67+100=191.67萬元
實際上,博物館等單位屬於非營利性質單位,其展覽收入往往無法彌補日常運營成本,計提折舊過大對企業並無好處。因此,企業在實際進行所得稅處理時,可以根據經營情況通過折舊年限或殘值率調整折舊額,如有需要可以將殘值率設為90%以上甚至100%。
四、用於銷售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對於藝術品經銷單位用於銷售的藝術品,會計和稅務處理壹致,取得時作為庫存商品處理,銷售時再結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