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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賬本等的保存年限為()

30年。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