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行為;
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行為
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
個人借用公款長期不還,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行為
違規將公款借給他人的行為
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
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的行為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行為
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行為
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財經紀律介紹:
財經紀律是財政和經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準則。壹般來說,凡是財經法規、制度中的有關規定都是財經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都屬於財經紀律。其中,較普遍應遵行的紀律主要包括:
(1)不準擅自調價及變相調價,或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2)不準隱瞞、私分公***財物和資金,或無償撥付它用;
(3)不準擅自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或旅遊;
(4)不準未經辦理批準手續和批件,擅自購買和自置屬於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
(5)其他有關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行為。
參考資料: